文|盖迩说
编辑|盖迩说
简牍中对于吏民逃亡现象有所记载,
但更为细致的惩罚却较为少见,
尤其是官吏逃亡后的相关惩治。
吏民逃亡,其惩罚强度主要由其逃亡时间长短确定。
吏民逃亡
“吏民”一词,已有不少学者对其内涵进行论述,本节讨论的吏民逃亡即其字面含义,
基层官吏与普通民众的逃亡。
“吏民逃亡”这一现象不仅见于传世文献,且在出土材料中也有着不少相关记录。
简而言之,对于吏民逃亡的惩罚,秦律与汉初法律基本一致,
官吏对于逃亡者的逃亡时间、地点等的相关记录,既是人员管理的需求,同时也方便抓捕后的定罪量刑。
自逃亡之日算起,其逃亡时间以年为分界线,逃亡者逃亡时间超过一年的刑罚远重于未满一年,且需补齐其逃亡时间内当服徭役。
此外,还需注意的是,
若本就具有缉捕逃亡者义务的官吏为了赏金而弄虚作假,被发现后不仅不会受到奖赏,反而会被处之以赀二甲的惩罚。
秦时对于平民的称呼有多种,
秦一统天下后下令将之统一更名为“黔首”,岳麓秦简中“黔首”一词多次出现:
材料(1)中“奔书”当为“秦代文书一种,用以登记黔首逃亡情况。或应是涉及奔警的命令,即因突发事件需要征召士徒的法律文书”。
发现有人逃亡,官府可能会征发人员进行搜捕,此处“奔书”理解为奔警的命令,大体不误。
该简指出黔首逃亡,无论是“已有奔书”还是“亡毋奔书盈三月”,有爵位的黔首均当处以削除爵位的处罚,而无爵者的惩处或可参照上述讨论“系城旦舂”。
材料(2)中明确指出乡啬夫、典老每月需要按时统计好乡里人数等信息后上报。
同时对黔首阑亡后乡官的处理方法也有所规定。
黔首阑亡后,管理者要将其逃亡具体时间记录下来,且要好好保管以便日后查询。
结合材料(1)来看,有秦一代对逃亡人员的处理流程得以逐一呈现。
乡啬夫等吏在如实记录逃亡者的相关逃亡信息后,要及时将此奔书上传于县尉,
再由县尉转交于狱,由治狱官进行核查,若满三月仍未自出者,皆削其爵。
亡人简
基层官吏“亡人简”的逐层上报,到最终的狱史辟问,不难看出基层官吏在该事件中所起作用。
若官吏有失职、渎职不公等行为,于基层治理而言确是一大阻碍。
“士伍”一词有其特定含义,早见于古文献中:
“五十年十月,武安君白起有罪,为士伍,迁阴密”;“大夫但、士五开章等七十人,与棘蒲侯太子奇谋反,欲以危宗庙社稷”。
此处“士伍”,如淳注曰:“尝有爵而以罪夺爵,皆称士伍”;“律‘有罪失官爵称士五’者也”。
即“士伍”当指曾经有爵但最终因犯罪而被剥夺爵位的人。
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带来了新材料,基于此学者对该词也有了更多的讨论及不同的见解。
简牍中不少士卒逃亡的记载让我们对这一群体有了更深的了解:
材料(1)记载了士伍甲未应官府征召服“笞五十”的刑罚,一年内被抓获,将在原有笞刑的基础上加重刑罚。
材料(2)与前文“吏民亡”中尉卒律的内容相似,反映出秦对逃亡者的管理是严密且较为完善的,
而在这套严密的管理系统下,逃亡事件却仍然频发,其中缘由值得探究。
士伍某在逃亡后被抓获,首先需要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,其次便是确认此人是否之前有过犯罪行为,受到何种处罚以及是否受到赦免,有几次逃亡逋事行为,各多少天。
即逃亡者的信息皆被官吏一一记录在册,甚至精细到了逃亡次数以及每次逃亡的时长。
(3)(4)(5)三则材料明确记载了士伍盗窃公物、结伙伤害他人盗取钱财以及逃避修筑宫室这三种逃亡原因,民众服役时多次逃亡的记载,也从侧面反映了秦徭役之苦。
(6)(7)两则材料较为相似,都是对官署内被免者逃亡的相关规定。
佐弋隶臣、汤家臣以及诸位“以巧及劳”者虽被免为士伍,但却仍然归属于原机构。
此类人逃亡,将比照寺车府予以处罚,被抓获接受处罚后仍需在原属机构劳作。
除却上述种种,《岳麓秦简三》与《奏谳书》中也有着不少涉及逃亡行为的案例,
但逃亡缘由却不尽相同。
如《癸、琐相移谋购案》与《尸等捕盗疑购案》中主要是群盗盗杀伤人而亡,汉初《受致书为屯,去亡》一案中则是为逃避“都尉屯”而亡。
而在诸多逃亡案例中,亦有一则士卒逃亡的相关案例记载。
在《猩、敞知盗分赃案》一案中,士伍猩与士伍达逃亡后以打鱼为生,并不顺利,后因负债而与亡人禄一起藏于夷道中。
达与仆役莳谋划盗墓,并将成功所盗赃物单独分与猩,后参与的敞在分到部分赃物的同时也购买了一部分赃物。
事情败露后几人被抓,因赦令猩与敞免为庶人,达等人则另行论处。
在该案件中,猩、达和禄三人选择藏于夷道中,想来是因为秦虽在这些区域设“道”进行管理,
但其主事者仍是臣邦君长,藏于此处想必会比藏于秦所直接管辖的郡县中更难令人发觉。
而如夷道、山泽等疏于管理的地区,无疑更是亡人的最佳躲藏地。
刑徒逃亡
刑徒是指因犯罪而被处以服劳役刑的罪人,
主要分为候、司寇、隶臣妾、鬼薪白粲与城旦舂五种类型。
“隶臣妾”身份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但为行文方便,此处将之与刑徒归于一处一起讨论。
现将简牍中有关隶臣妾逃亡的相关条文归结如下:
材料(1)对隶臣妾自首的处罚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,指出当隶臣妾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时,
若逃亡还未论处便自首,应当笞五十以作惩罚,并继续完成系城旦舂的刑期。
材料(2)指出刑徒逃亡后,其监管者也会受到牵连。
隶臣监领城旦,城旦逃亡,那么隶臣将被处以完城旦的刑罚,且其在外的妻子均将被官府收没。
材料(3)(4)均记载了隶臣妾逃亡的详细处罚情况。
隶臣妾逃亡,从其逃亡之日开始以每日六钱的标准进行计算,均按照盗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。
逃亡时长金额累计未超过二十二钱的,罚赀一甲,若是自首,则减罪一等。
秦简中对隶臣妾逃亡的处罚以盗律为准。
盗律中除“群盗”、“盗杀”处罚如“斩左趾”、“磔”等更为严重的情况外,对其他仅为盗窃行为的处罚,其最高判罚标准或即金额超过六百六十钱,处之以黥城旦舂。
整体来看,秦简中似未见有明确规定处之以死刑或是“斩左趾”一类的刑罚,这或许是考虑到了服役者的人数及效率问题。
秦代逃亡成为一个普遍现象,若将捕获的隶臣妾处以死刑,则服役人数或许并不能满足徭役所需人数,
而四肢若有损害,在服劳役时或多或少会有一定影响,从而耽搁公事。
小结
简而言之,小编认为对于吏民逃亡的处罚,是以逃亡时长为量刑标准,不满一年,系为城旦舂,且当补全其逃亡时间内当服刑役,满一年则耐。
对城旦舂、鬼薪白粲与城旦舂司寇的处罚则更为严重,均黥为城旦舂。
秦简中隶臣妾与司寇逃亡,均以其逃亡时长对照盗赃金额进行处罚。
此外,参考监管者受其监管人员逃亡牵连而被完为城旦的简文记载,可证在刘邦逃亡事件中,
作为监管官吏却失职让诸多役徒得以逃亡,无论采取何种补救措施,最终都会受到连坐惩处。
在整个事件中,刘邦作为官吏却知法犯法与役徒一起逃亡,加上其将司而亡、将司而纵、乏徭,和为盗的行为,按律应受不同处罚。
按照秦律的规定,刘邦被捕后最终会因隐于芒、砀之间为群盗而被处以极刑,同时其父母、妻子等也将受到连坐牵连。
但在史书中却鲜见其子女刘盈与鲁元公主受此牵连的记载,吕雉虽因此入狱,但最终也因萧何及任敖的周旋而出狱。
法律中“捕律”的相关奖励,在沛县似乎并未吸引众人积极加入追捕刘邦及其追随者的队伍中。
从事件整体来看,沛县县令对刘邦等群盗发出的抓捕通缉,
其严格执行程度或可划上一个问号,其中种种仍有可分析之处。
参考文献:
隶臣妾吏民士伍城旦舂官吏发布于:天津市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,不代表广东炒股配资开户_专业配资开户_股票配资广东观点